案例:赵某2008年起在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2日至2011年10月1日,月工资为2000元”。但是2010年10月份,单位无故辞退了赵某,不让他再去上班。于是赵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无故辞退赵某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赵某能够向单位要求以两年工作年限为标准的四倍月工资的赔偿。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2000元,但赵某的实际工资平均每月能够达到2500元,并且银行的客户对账单能够清晰的反映出他每月的工资收入。所以上述四倍月工资的赔偿标准应当以2500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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